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川渝发布16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含试用期业绩等问题?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能否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编造工作成果信息,公司能否终止雇佣关系等,4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四川省高级审判机关,重庆市高级审判机关共同举办“川渝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例”信息发布活动,公布了16个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带薪年休假,工作调动,见习期转正,超龄工伤认定,雇佣关系解除等。
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
能否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某在去年五月六日和某科技公司签署了正式的雇佣协议,这份协议规定工作期限为三年,试用阶段从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持续到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担任运营经理一职,工作核心是监督销售队伍,达成销售指标,试用期间薪资依照公司标准发放,同时明确转正的条件是“试用期内团队每月签订的客户单数至少一百单,回款比例达到五十以上”。
张某同意转正条件,并签字确认。
去年7月7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颁发了《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该通知书详细列出了考核指标,指出张某团队人员每月完成的客户签约量不足80单,回款率低于35%,因此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公司决定自2024年7月7日起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
事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工作关系的损失。
仲裁委员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本案涉及张某,他清楚知晓劳动合同中关于绩效考核和转正的条款,身为运营经理,他对销售团队的管理以及销售业绩的实现承担着核心职责。这家企业因为张某在试用期内未能达成预设的业绩指标,表现未达到标准,因此以试用期间与岗位要求不匹配为由终止了与张某的雇佣关系,这样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试用期间是雇主与雇员双方为了彼此认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而事先商定的一段观察期,这段时期属于正式工作合同的组成部分。设立试用阶段,有助于保障个人在职业选择上的自主权,同时也有利于劳动力得到更有效的分配,从而提升整个就业市场的运作效能。
当前,法规授权了雇主与雇员在考察期内有权终止劳动关系。雇员若需离开,可在考察期开始前三天告知雇主,雇主即予准许。倘若雇员在考察期间展现出不胜任岗位的情形,雇主亦拥有终止合约的权力。
伪造业绩数据,用人单位能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一家商业机构担任负责人,双方达成的《劳动协议》及随附的《职员规范》中载明,若员工私自改动销售记录,隐匿或递交不实的销售记录或资讯,致使机构蒙受损失,机构有权终止劳动契约且无需发放补偿金。
李某在职时,借助远程设备调整客流统计装置,伪造了店铺访客数量,意图骗取额外业绩奖励。某商业机构察觉此事后,指出李某夸大客流量记录的行为违背了《职员守则》条款,因此向李某送交了《违规告知书》,并终止了与其的雇佣关系。该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审理,李某随后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某商业机构补偿其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审判机构经过审理后认定,从业者承担工作责任时必须恪守诚信理念,同时需依照雇主的各项规定行事。若从业者严重违背雇主的规章制度,雇主有权终止与从业者的工作契约。在此案例中,《职员守则》中明确载明,若从业者编造工作成效数据致使雇主蒙受损失,雇主可以终止与从业者的工作契约。
李某担任店长一职,理应尽职尽责、认真工作,促成雇主与员工双方互惠互利,但他却借助遥控设备伪造顾客数量记录,意图骗取丰厚的业绩奖励,此举既规避了公司正常的员工管理,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常平镇律师 ,也可能因向公司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有悖于诚信的基本准则。因此,某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是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要组成。尽职尽责是职业操守的核心,诚实可靠是公民行为的根本。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勤奋是工作人员从业的必要条件。
此案对雇员伪造工作成果的“对抗管理”举动不予认可,有力保障了雇主的管理规范和人事决策权,有助于促使劳动者形成敬业精神、诚信意识、勤奋负责的恰当职业态度和优秀职业素养,对营造融洽互利的劳资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 东莞常平镇律师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个人王某同某传播机构签署了专属代理协议,合作时段持续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协议中明确,王某每月需开展直播活动不少于二十六次,单次直播时长须达六小时以上,同时规定了短视频上传频次及竞技次数等量化要求,且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直播所得。
这家文化传播企业预先拨付了四万五千元作为签约费用,之后会根据收入分成来支付报酬。王某通过自己的账号在抖音、快手等社交网站自行安排直播节目,主要表演舞蹈,编舞和选曲都由他个人负责。第一个月的直播是在该文化传播企业进行的,剩下的时间都在家里完成。相关平台会自动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他需要缴纳的税种是“普通劳务所得”。
合作期间,那家媒体企业只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没有支付固定报酬;王某的全部收入源自直播产生的观众数量,同时需要自行负责器材、线路等开销。该媒体企业没有设立考勤、评估等管理规范,只是对直播时间、相关指标给出参考意见。王某没有代表那家媒体企业开展对外事务,直播平台上的账号、用户关注度都是他个人的,和媒体企业没有品牌关联。
去年六月,王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某传媒公司,紧接着,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王某和某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内容:认定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双方均需具备相应资格,其次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且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须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案里,人格方面没有依附性,经济层面依附不够充分,且缺乏组织上的归属,因此仲裁机构判定,双方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的特点,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典型意义??
当前传播环境中,主播与平台中介组织之间要清楚划分“协作关系”和“雇佣关系”,如果工作事项、时段、场所可以自行选择(例如自主规划直播节目、运用个人账号等),收益依靠业务分成(例如观众打赏、广告回款等)而非固定薪酬,并且缴纳税款为“服务报酬”,那么一般属于协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另外,在双方签署契约之前,应当清晰界定彼此的关联形式,无论是协作、受雇抑或其他,以防止因表述不清而产生纠纷。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