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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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上半年司法审判数据,典型案例揭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并分发了5起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显示,证券服务机构若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在出具虚假信息披露文件时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常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签发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此次公开转让的主承销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借贷业务,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划转资金,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共计1.895亿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偿还。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16笔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被发现风险评估程序、确认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工作底稿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投资者称,因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披露虚假信息,导致其在买卖常某股份公司股票时遭受损失,以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提供证券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确认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外,在编制工作底稿时直接使用工作底稿模板原有内容,未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尽到应尽的勤勉责任,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常某公司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给予特别关注,没有对此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没有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常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本案中,考虑到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理解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对欺诈、造假的主观过错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零容忍”要求,坚持“追责”与“打帮凶”并举,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时坚持“比例责任”,精准追责,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远
徐恒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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