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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发布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起劳动争议案入选

时间:2025-07-02 20: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份关于2024年度民事审判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在这份名单中,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成功入选。

据悉,该案件当事人名为郎某,他供职于一家水泥生产企业。该企业有一套明确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得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系数较低的交通工具。违反此规定者,企业有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某水泥公司的通勤车并未途径郎某居住的乡镇,而且该乡镇也没有直达水泥公司所在地的客车。因此,在获得摩托车驾驶执照和行驶证,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后,郎某开始驾驶摩托车往返于家和公司之间。然而,当某水泥公司得知此事后,便通知郎某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郎某决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他要求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赔偿的款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了支持郎某诉求的裁决。然而,某水泥公司对此裁决持有异议,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认定 东莞常平镇律师 ,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执照,其选择骑摩托车通勤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然而,某水泥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了员工在上下班时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这一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该规章制度应被视为无效。基于此,水泥公司以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水泥公司需向郎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宣判结束后,水泥企业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最终裁定驳回了该企业的上诉请求 常平镇律师 ,并坚持了原判决。

该案例的显著价值体现在:雇主应当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对员工的自主管理权,且不得以逃避法律责任为手段,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审理法院判定,用人单位所设限制员工行动自由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用人单位以该规定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持否定态度,此举满足了劳动者基本的出行愿望,并对用人单位擅自越界、过度管理的做法进行了规范。此举有力地保障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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