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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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公司诉采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适用及鉴定采信分析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民法典》对定作人的解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定作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若此行为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定作人需对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事实所引发的民事争议,仍需依照当时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鉴定意见的结论与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不足之处,当无法完全采纳时,鉴定机构根据现场勘查所做出的数量评估,可作为确定双方损失的基础资料,并予以信任。
宏大公司诉采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内71民终24号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魏桂花
基本案情
宏大公司作为原告(二审上诉人)提出诉讼,称:宏大爆破企业与呼铁采石企业于2011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2016年3月5日分别订立了《道砟荒料爆破开采业务承包合同》,合同内容规定:宏大爆破企业需在呼铁采石企业指定的开采区域内,依照呼铁采石企业的指示进行铁路道砟荒料的开采作业,包括延伸平推开采和岩石爆破,并确保为呼铁采石企业提供荒料。若宏大爆破企业未能按时确保荒料供应,每延迟一日,呼铁采石企业将扣除宏大爆破企业一万元人民币。合同中明确了承包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特别指出,2016年3月5日所签署的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从2016年3月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
合同达成后,宏大爆破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提前为呼铁采石公司开采了所需的荒料,目的在于确保呼铁采石公司的生产需求。然而,在2016年12月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呼铁采石公司却出人意料地拒绝接收这些荒料,导致宏大爆破公司遭受了总计.00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一、采石公司需赔偿宏大公司因经济损失而产生的款项人民币若干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82元(利息计算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述本金与利息总和为82元;二、采石公司需承担本案的全程诉讼费用。
采石公司(二审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在合同执行阶段,呼铁采石公司并未对宏大爆破公司设定具体的数量要求,相反,宏大公司会依据采石公司生产出合格道砟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开采荒料的数量。采石公司并未设定每日、每月或每季度的具体道砟生产量目标,其生产能力存在波动,因此要求宏大公司需依据实际生产状况自行决定荒料的供应量。宏大公司提供的荒料数量并非采石公司接收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宏大公司未按照生产道砟所需的荒料量进行合理开采,导致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确认,宏大企业与采石企业于2011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2016年3月5日各签署了一份《荒料爆破合同》,其中2011年及2013年所签合同均已完全执行到位。2016年3月5日至12月31日,该合同已大部分执行完毕,其中明确了以下条款和责任:宏大公司需在指定区域开展平台式岩石爆破开采,荒料直径不得超过450至650毫米,且每日开采量需确保满足采石公司生产道砟的石料需求;若宏大公司未能按时确保荒料供应,每延迟一日,采石公司将扣除其一万元;宏大公司开采的荒料,按每生产1立方米合格道砟支付13.55元,计算依据为采石公司每月生产的合格道砟数量。
《荒料爆破合同》中提及的哈业车间山场与陶卜齐车间山场,正是《工程鉴定意见书》所记载的哈业胡同采石场与陶卜齐采石场,它们均隶属于采石公司,且已爆破的荒料均被堆放在各自的采石场内。自2016年12月21日起,宏大公司便不再参与哈业胡同采石场与陶卜齐采石场的荒料爆破业务。
裁判结果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颁布了(2019)内7101民初320号民事裁决,判决采石公司需向宏大公司支付道砟款项58元,并赔偿因利息损失产生的54284.2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一项民事判决,即(2020)内72民终24号:判决采石公司需向宏大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42,127.40元,并支付利息47,210.26元,两项金额相加,总计为589,337.66元。
法院认为
《荒料爆破合同》明确了开采地点、方式、质量及日开采量等具体要求,以满足采石公司的需求。宏大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完成爆破作业后,荒料被存放于采石公司的采石场。尽管该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但其法律特征更贴近承揽合同,因此,双方间实际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宏大公司依照采石公司的指令完成了爆破任务,并将开采所得的荒料进行了交付。然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采石公司仅通过口头方式单方面告知不再使用这些荒料,这一举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可认定采石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同。
在审查双方提交的道砟生产数据、运输数据以及明细账目时,未能确认宏大公司实际交付的荒料数量。然而,鉴定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在扣除爆破过程中产生的土质和碎石后,认定总挖掘量为61,552.926立方米,这一结论已被采纳。法院判定采石公司需向宏大公司支付赔偿金542,127.40元,并承担利息47,210.26元,两项费用总计达到589,337.66元。
案例评析
一、关于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承揽人需依定作人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而定作人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即为承揽合同。承揽工作涵盖了诸如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多种类型。此类合同通常涉及承揽项目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要求、报酬金额、工作方式、材料供应、执行期限以及验收标准等多个方面。
承包合同在《合同法》及《民法典》中均未将其视为独立存在的典型合同。具体来看,《合同法》中明确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是以承包方式来确立的。
但很明显,本案根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双方签署的《荒料爆破合同》对宏大公司的爆破开采任务设定了明确要求,包括开采地点、方法、质量及每日开采量等,均需符合采石公司的需求。宏大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完成爆破作业后,将荒料存放于采石公司的采石场。随后,采石公司根据所需荒料数量,完成了交付工作成果的任务。因此,尽管《荒料爆破合同》在名称上被称作承包合同,然而它实际上更贴近承揽合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的是一种承揽合同的联系。
二、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指出,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承揽合同,若此行为导致承揽方遭受损失,则必须对损失进行赔偿。同样,《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也规定,在承揽工作尚未结束时,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若因此给承揽方带来损失,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显而易见,《民法典》对定作人的解除权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即定作人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解除权,一旦承揽工作完成,定作人便不再拥有解除权。这样的规定,从理上讲,是有助于维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的。
在本案中,宏大公司依照采石公司的指令执行了爆破任务,并将开采所得的荒料交付,履行了承揽合同中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采石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处理;不过,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宏大公司所承接的项目于2016年完成,恰逢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故在判断合同是否解除时,需参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2016年12月21日,采石公司以口头形式告知宏大公司,其将不再使用荒料,这一行为导致合同履行遭遇障碍。
宏大公司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即从涉案的两个采石场撤出,此后未曾再进行任何爆破作业。采石公司的通知行为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承揽合同,若因此给承揽人带来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九十七条“合同一旦解除,未完成的义务应终止执行;已完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履行状况及合同特性,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有权索要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相符。
采石公司发出通知,声明将停止使用荒料,并终止合同,此举即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常平镇律师 ,采石公司需对宏大公司因爆破荒料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鉴于此,本案件判定,《荒料爆破合同》自2016年12月21日起,在采石公司口头告知宏大公司不再使用荒料后,合同即已解除。
三、合同数量的认定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数量存在显著争议。究竟如何判定宏大公司所完成的承揽工作量,这直接关系到赔偿损失的确定。
在庭审过程中,宏大与采石两家公司所提供的道砟生产数据表格、生产运输记录以及详细账目查询,均未能有效证明宏大公司已将荒料数量交付完毕。包头市驰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2019)建审字第052号文件及其补充的工程鉴定意见书中指出,哈业胡同采石场的总体挖掘量为17,034.426立方米,而陶卜齐采石场的总体挖掘量为44,518.50立方米,两者相加,总计达到61,552.926立方米。
二审法院指出 东莞常平镇律师 ,驰誉鉴定公司通过现场勘查,对宏大公司爆破荒料总量中涉及的土质和碎石的分量进行了相应扣除,进而得出宏大公司实际爆破的荒料量为61,552.926立方米,这一数据与实际情况更为贴近,故人民法院对此结果表示认可并采纳。该爆破后的荒料已分别被安置在哈业胡同采石场以及陶卜齐采石场,这两处采石场均由采石公司实际掌握与控制,据此,宏大公司向采石公司移交的爆破荒料总量达到了61,552.926立方米。
四、损失数额的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虽履行但未达约定标准,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相当,涵盖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理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
《荒料爆破合同》第五条中规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需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除了本协议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的具体金额之外,应按照直接损失来计算。与此同时,第三条中明确了承包费用的计算方式,即承包方每生产出1立方米的合格道砟,发包方需支付13.55元作为全部费用。基于此,人民法院认定宏大公司的损失金额应等同于其爆破荒料所产生开采费用。
双方在《荒料爆破合同》中未明确荒料价格,而是约定以每生产1立方米合格道砟的数量来结算承包费用。因此,综合考虑,以宏大公司向采石公司交付的61,552.926立方米荒料为计算基础,依照行业标准中每立方米荒料生产合格道砟的折合系数,并考虑驰誉鉴定公司对争议荒料中土质和小碎石已进行的核减,最终确定折合系数为0.65。据此,采石公司需向宏大公司支付因爆破造成的荒料损失542,127.40元,计算公式为:61,552.926立方米×0.65×13.55元/立方米。
宏大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922,579元,应视为其爆破荒料的生产成本。然而,鉴定意见所参照的《内蒙古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和《内蒙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版),均为规范工程项目工程费用的标准。鉴定的结果是对已开采荒料工程总价款的评估,而非针对宏大公司爆破荒料生产成本的鉴定。
而且,鉴定意见书显示,宏大公司爆破开采荒料工程总量达到了61,552.926立方米。即便不考虑荒料生产合格道砟的折合系数,仅按合同规定的“每生产1立方米合格道砟支付13.55元”计算,全部荒料数量对应的合同金额也只是834,042.1473元(即61,552.926立方米乘以13.55元/立方米)。然而,宏大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即922,579元为爆破荒料成本,这一金额显然远超完全履行合同标的额,与经济活动规律不符。因此,宏大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在采石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单方面终止与宏大公司的合同之际,便承担了与宏大公司商议并支付承揽报酬款项的责任。目前,宏大公司提出,自合同解除之日的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对此表示赞同。据此,利息损失共计47,210.26元(计算方式为:542,127.40元乘以22个月,再乘以4.75%除以12)。法院未采纳采石公司对宏大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的驳回意见。判决结果要求采石公司需向宏大公司支付赔偿金542,127.40元,以及利息47,210.26元,两项合计共计589,337.6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一旦解除,对于尚未完成的履行部分,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已经完成的履行,当事人可根据履行状况和合同特性,提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要求,同时享有要求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则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相当,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理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 规定,承揽合同涉及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执行任务,并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同时定作人需支付相应的报酬。该合同涵盖了诸如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检测和检验等多种承揽活动。
第二百六十八条 规定,定作人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承揽合同,若此行为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定作人需对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规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定作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若此行为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定作人需对损失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性相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产生的民事争议案件,应遵循那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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