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婚姻案例>>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银行自行划拨客户存款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时间:2018-07-11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王莹 李玉琼)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银行返还某水产公司不当得利款110059.42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1100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与7日,某银行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某水产公司为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某水产公司账户开户在某银行,2016年8月8日,某银行转账划走某水产公司账户存款110059.42元至某公司账户,后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某银行有出具《单位开户专用回单》。2016年8月11日某银行起诉本院要求案外人及某水产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判决驳回某银行要求某水产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水产公司要求某银行返还被划的款额本息,某银行未予返还。2018年4月8日某水产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某银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110059.42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1100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判决书,已确定某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11月6日与7日两笔向某银行贷款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某水产公司为此贷款设置担保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开始即无效,某银行2016年8月8日扣划某水产公司账户款110059.42元系错误,属于不当得利,应予及时返还。某水产公司主张占用期间的损失以年利率6%计算,符合规定,主张占用期间的利息为11006元,予以支持。某银行认为收取的款项系依合同约定所为,不属于不当得利;现该合同基础已被法院判决撤销,收款依据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