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分家前共建房屋分家后如何分割
1967年,陈某在河北某地工作,为便于照顾父母,便将父母及全家从老家迁来某村落户,当时的大队给分配宅基地一处,是以陈某父母的名义分配。当时陈某弟、妹均已成年,其妹尚未成家。1968年全家共同出资、出力,用全家的劳力和资金在村里盖了三间土房,父母、妹妹、及其弟一家在此居住。1984年父亲病故,1986年母亲也因病去世。在二位老人去世后的1987年,陈某兄妹三人共同出钱出力把已居住二十年的三间土房推倒,将其翻盖成三间砖房,此事该村村民皆有目睹。第一批宅基地证发证时,因父母均已去世,除陈某弟外,陈某与其妹户口都不在农村,村委会就将宅基地证发给了陈某弟。
陈某弟弟2009年5月去世。陈某及其妹探望时欲将陈某所住房屋转卖与该村某村民,该村民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陈某弟弟有一子陈小,2009年9月,陈小认为该院房屋是他父亲留下的财产,不承认陈某兄妹是共有人。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1987年陈某兄妹三人共同出资出力重建房屋,而宅基地证只能发给陈某弟,但陈小认为,房子是其父亲留下的,其他人当时参与盖房其并不否认,但应认定为其父帮忙,房子是是父亲所盖,陈某兄妹没有份额。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及其妹对房屋享有权利。
房产律师团点评:
本案争议房产是共有财产。三间土房是陈某之父母遗留房产,到1987年陈某父母相继去世后,这三间房已成为继承人共有的财产,大家并没有进行分割,也没有任何争议。1987年将旧房拆除翻盖,是所有继承人的一致意见,没有分歧。因争议房产是在原告父母所遗留三间土房的基础上翻盖,所以,作为共有财产,出钱、出力、参与建设的人员都享有份额,应当以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陈小主张陈某等人仅是帮忙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他们之所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他们对房屋所有权而对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房屋灭失,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将不复存在。因此,在确权中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