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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男)与赵某(女)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5年3月,张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502号(以下简称502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60954元,其中首付440000元,定金2万,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240个月,从200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27日。2009年2月10日,张某与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就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补充协议》。2012年7月5日,张某区的50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该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

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出具的剩余贷款还款计划查询清单表明:截止2013年10月20日张某共偿还贷款50000元。

2012年12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5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并依法分割。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对于房子首付款的支付,双方发生了争议。经法院查明,首付款共440000元,有400000元来自张某父亲的汇款,其中有从张某账户中取走的66400元。剩余部分为张某母亲现金支付。

经过双方申请,北京市高院摇号,法院委托北京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502号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该房屋现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410600元。

那么,涉案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说法:

1、上述66400元虽然出自赵某的账户 ,但是系婚后存入,故该款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即33400元为赵某所有。该笔款项可以认为是赵某对首付款的出资。如果张某否认该笔款项用于交纳首付款,但对该款项的用途未提供有效证据,则不能被法院采信。

2、赵某母亲现金支付的40000元可以认定为赵某的出资,

3、剩余的房屋首付款主要为张某父母出资赠与张某个人的财产,

4、婚后偿还贷款50000,为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关于诉争房屋的分配问题,考虑到该房屋首付款张某出资比例较高及现登记在张某名下,且以张某名义办理贷款,故该房屋应以判归张某所有为宜。但是张某应自行偿还该房屋剩余贷款,并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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