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丈夫擅自赠与儿子房产 离婚后妻子可否要求赠与无效?
胡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在1987年8月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1997年张先生给其儿子张某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首付为19万,剩余部分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2013年,张先生和儿子张某某就该房产的产权发生纠纷,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对儿子张某某的的赠与,并由张某某协助其将诉争房屋变更至其名下,该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胡女士知道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
经查,购买诉争房屋的首付是由张先生从其个人名义的存款中购买。后期贷款均为张某某自行偿还。
房产律师评析:
1、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
张先生赠与其子张某某的房屋,已办理登记至张某某名下的手续。张先生的上述赠与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张乙完成了房屋登记的相关手续,故张先生的赠与应为有效赠与。张先生与其子张某某之间没有存在恶意串通以侵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因此胡女士请求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张先生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侵权的行为,应当另案处理,不作为判断赠与合同效力的因素。
2、实践中,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