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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或权限。确定管辖权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即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和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确定法院管辖权,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级别管辖,第二个是地域管辖。

一、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会因案件的标的较大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1、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目前有很多这类咨询,夫妻双方均非北京户籍,但是在北京生活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想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北京法院是否会受理?这里离婚诉讼,需要当事人提供在北京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证明即可在北京进行离婚诉讼。

2、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夫妻离开住所时的管辖: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超过,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关系。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⑷、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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