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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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同样存在着不同意见。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举债人的配偶也无异议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