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方婚前买房加女友名字 婚事告吹女方拒还房产
北京的万先生和王女士已经恋爱5年,在2013年初谈婚论嫁。万先生的父母为两个年轻人准备好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儿子和准儿媳的名下。由万先生的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由二人偿还贷款。在筹备婚事的工程中,双方因为争吵,气极之下,双方决定分手,于是婚事告吹。
一晃过去了一年,万先生与新的恋人准备结婚,并开始筹备婚事,但是,之前父母准备的婚房还是和王女士共有的状态。万先生和王女士讨要房产时,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王女士认为当初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已经说明将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自己,既然赠与了,就没有要回去的道理。况且,因为万先生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另结新欢,自己非常受伤,说什么都不会把房子还回去的。
万先生只好和王女士打起了官司,要求王女士归还赠与的一般房产。
律师说法:
(1) 万先生父母购买房屋登记至万先生、王女士名下的行为属附条件的婚前赠与。
本案中,万先生与王女士达成婚姻是万先生父母赠与所附条件而非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是指附加了一定条件,并且将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赠与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赠与行为。
(2) 在婚姻不成时王女士不能仅凭权属登记而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男方父母的赠与并非无条件的赠与,而是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效力因条件而受限制。双方结婚是所附之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后,赠与才发生效力,赠与物自此才能合法地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双方为能结婚,使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应视为自始不生效,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本案中,虽然该套房屋已经登记在王女士和万先生名下,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等于引发物权变动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受赠人有因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或利益的希望。因此在赠与生效前房产以王女士名义登记,只是在男方父母的同意下,王女士基于期待利益而为的占有。
(3) 不能缔结婚姻关系而王女士继续占有房屋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获赠房屋,
万先生父母赠与房屋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万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和婚后共同生活使用,在赠与不生效的前提下,万先生父母在主张王女士返还不当得利时有权要求其退还房屋而非购房款,王女士也负有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至万先生或者其父母名下以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基于法定原因而为的物权变动,是赠与行为自始未生效的当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