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借款人死亡,留下借条谁来还?
时间:2018-05-04 【转载】
借钱给同村人,借款人却不幸离世,债权人能否讨要回借款?近日,闽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债权人刘老汉平日里生活节俭,几年下来也积攒了些钱。刘老汉本想把钱存银行攒利息,2013年11月间村里的老陈找到了他,老陈平常做点生意,在村里也有点名气。老陈承诺老刘月息1.5%,让老刘借钱给他。刘老汉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又从女儿处凑了4万元借给老陈,并让老陈当场写下借条。时间转眼就到了2016年,这几年,老陈很是诚信,总能按月支付利息,刘老汉也就没有向老陈要回钱。但月有圆缺,人有祸福,老陈在9月份突然离世,8万元的血汗钱如何要回,刘老汉真着急,赶忙翻箱倒柜找出压箱底的借条,持着借条向老陈妻子催讨未果,刘老汉很是无奈,便持着借条将老陈的妻子告上法院。
刘老汉声称这借条是有老陈和老陈妻子的签名,为夫妻共同债务,老陈妻子要对这8万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老陈的妻子辩称,自己从未见过该张借条,未在该张借条上签字,这8万元是否是老陈借的款尚不清楚,要求申请笔迹鉴定。两方据理力争,僵持不下。为查清案件事实,需对老陈及老陈妻子的字迹、手印进行鉴定。
鉴定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死亡,债务不消灭,作为死者的配偶,应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都是同村人,判决并不利于化解矛盾,通过鉴定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对双方均无益处,最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一番思虑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老陈妻子偿还刘老汉借款6万元。
据了解,债权人刘老汉平日里生活节俭,几年下来也积攒了些钱。刘老汉本想把钱存银行攒利息,2013年11月间村里的老陈找到了他,老陈平常做点生意,在村里也有点名气。老陈承诺老刘月息1.5%,让老刘借钱给他。刘老汉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又从女儿处凑了4万元借给老陈,并让老陈当场写下借条。时间转眼就到了2016年,这几年,老陈很是诚信,总能按月支付利息,刘老汉也就没有向老陈要回钱。但月有圆缺,人有祸福,老陈在9月份突然离世,8万元的血汗钱如何要回,刘老汉真着急,赶忙翻箱倒柜找出压箱底的借条,持着借条向老陈妻子催讨未果,刘老汉很是无奈,便持着借条将老陈的妻子告上法院。
刘老汉声称这借条是有老陈和老陈妻子的签名,为夫妻共同债务,老陈妻子要对这8万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老陈的妻子辩称,自己从未见过该张借条,未在该张借条上签字,这8万元是否是老陈借的款尚不清楚,要求申请笔迹鉴定。两方据理力争,僵持不下。为查清案件事实,需对老陈及老陈妻子的字迹、手印进行鉴定。
鉴定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死亡,债务不消灭,作为死者的配偶,应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都是同村人,判决并不利于化解矛盾,通过鉴定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对双方均无益处,最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一番思虑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老陈妻子偿还刘老汉借款6万元。
来源:闽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