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繁峙女子利用房产诈骗钱财获刑10年
2012年,繁峙女子褚某从繁峙县繁城镇某小区以分期付款支付方式,购买156平米的居室楼、车库和地下小房各一套,总购价548480元,到2014年3月7日共付款219431元。就这一套分期的房产,引出了一起涉及多名被害人的诈骗案件。
2014年5月14日,褚某隐瞒未付清购楼全款的真相,让小区物业会计张某为其出具两份总金额为42万元的虚假购楼交款条据。褚某以该楼房及车库做抵押,向刘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褚某借刘某的30万元,按月利息三分钱计算,并且自协议生效之日一年内该褚享有对该居室楼和车库的回赎权,过期不赎该居室楼及车库归刘某所有。2014年8月22日,褚某在经刘某同意后将该楼房和车库又以4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并与张签订了《抵押协议》。
2013年12月13日到2014年1月29日,褚某以其所开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潘某手中借款共35万元(褚某共支付潘某利息5万元,潘某从褚某所经营门市拿走部分衣服)。因潘多次催要借款该褚都无法偿还,2014年7月9日,褚某隐瞒小区居室楼和车库已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将该居室楼和车库抵押给潘某。
2014年9月10日到9月22日,褚某又以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宫某借款17万元,在被宫多次催要借款后,于2014年9月23日再次隐瞒德胜小区居室楼和车库已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将该居室楼和车库抵押给宫某。
2013年11月,褚某、梁某还以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刘某某共借款38万元(还了18万元),并提供了位于繁峙县城的小二楼契约作抵押,与李某、刘某某签订了小二楼的买卖协议书。后褚某将小二楼擅自出售,李某质问此事时,褚某却否认出售小二楼的事实,褚为了让李某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再次找小区物业会计张某开具了两张总价52万元的单元楼交款单,提供给李某作抵押,并承诺尽快还钱。后因借款未还,李某发现被骗。
法院审理期间,另查明褚某家属梁某向刘某某还款65100元。
庭审中,被告人褚某辩称,其行为属于借款、不是诈骗;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褚某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褚某在借款到期后,采用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购房单据作抵押的手段欺骗被害人,充分反映了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褚某所实施的行为名为民事借贷,实质上是“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褚某最终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法官寄语:
借贷有风险,出借千万要谨慎。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对于大额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对于房产、汽车等抵押,务必要查清产权归属,依法完善相关抵押手续,更不能因为“交款单”这样一张收据来完全判断还款能力。切记,不可因为社会经验、朋友关系忽略这些事项,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将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