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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时间:2018-04-19  【转载】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普及,给民间借贷提供了便利,许多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完成双方的借贷业务。那么,当债权人仅凭银行转账回单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兴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刘某、梁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6年1月2日,原告莫某某两次银行转账共计250000元至被告刘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日,被告一刘某在贵港市分两次现金领款共计250000元交予被告二梁某。2016年9月7日,被告二梁某某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给原告莫某某。原告多次追讨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但两被告一直拒绝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还款。

  庭审中,对于莫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只是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梁某合伙做生意的中间人,本案诉争的款项是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梁某合伙做冷冻生意的生意款。被告梁某辩称,其与原告莫某某是生意合作伙伴,本案诉争款项是其与莫某某的生意合作款,转账的30000元不是借款利息,是原、被告之间的生意往来款。被告梁某某表示,原告仅以所谓的汇款凭证为证据起诉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莫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以证明自己确实转账25万元到被告刘某的账户,并提供了其与被告刘某、梁某的通话录音三份,但录音中并未提到双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除此之外,原告再无其他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250000元的借款事实。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250000元的事实,但对于钱款系被告刘某、梁某向原告莫某某所借还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款各执一词。原告主张涉讼款项系被告刘某、梁某向其所借,但未能提供借款凭证或其他相关借贷关系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所提交的三份录音证据均未提及借款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兴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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