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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数罪并罚是常态【常平律师】
言论自由权是每个人都有的宪法权利,只不外你实施这个权利的时候不能过界,不能伤害到别人的名誉权,不能构词惑众,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越界的后果必定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例外,看似例外,实则是情理之中,因 为网络犯罪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往往会损害贸易信誉、商品声誉,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九条划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划定的损害贸易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划定的煽动暴力 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划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二、网络造谣从一重罪处罚是例外
8、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7、对于造讹传谣构成数罪或者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处罚;
6、对于利用网络制造谣言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74条的划定,以巧取豪夺罪定罪处罚;
5、对于成立网络公司,专门以造讹传谣谋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的划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对于利用网络造讹传谣损害他人贸易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1条的划定,以损害贸易信誉、商品信誉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欺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46条的划定,以欺侮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3、对于利用网络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划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于利用网络造谣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轨制,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103条和第105条的划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对利用网络造讹传谣,并对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特定程度损害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决定》的有关划定:
一、网络造谣数罪并罚是常态
网络造谣通常不只构成一个罪,那假如构成多罪,是不是一律数罪并罚呢?实在网络造谣犯罪,一般情 况是数罪并罚的,但有例外,若同时构成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贸易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即从一重罪处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具体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