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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四大解读-东莞常平律师
政府部分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实政府部分公示的信息不正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分予以更正。无法确定哪项信息准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分申请查询。
2、政府部分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明确信息公示的主体要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分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然责任,还要将其把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而且《条例》还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讲演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分处罚的信息。
划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存案,动产典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分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对政府部分:
为便于社会公家及时了解企业情况,划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对企业方面:
二、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轨制。
条例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确企业年度讲演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讲演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废除年度检修轨制,建立年度讲演公示轨制,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企业年度讲演公示轨制。
新《公司法》修订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轨制改为认缴登记轨制,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轨制。推进政府转变监治理念、立异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轨制,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视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适应了新公司法修订的要求,建立了企业年报公示轨制、即时信息公示轨制等,同时,夸大了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措施,要求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部分联动排查、设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轨制。这在我国弱化对资本信用的依靠下,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规划了蓝图。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具体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