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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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这种纠纷案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引起的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2003年全省工伤争议案件约占各类案件总量的50%,有的县、市高达70-80%。宁波市在2003年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3140件,其中工伤争议案件有1580件,占50.3%。笔者所在的区(宁波市北仑区),2002年工伤争议案件为15件,占12%。2003年工伤争议案件为43件,占21.3%。工伤争议大都数发生在劳动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一般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式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大都不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参加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标准进行赔偿。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因工作而受伤?受伤程度如何等问题上往往引发争议,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问题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本文试就关于工伤争议处理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性思考: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工伤事故多发生在作业危险的行业和家庭个体作坊式的个私企业,如机械、五金、化工、建筑、矿山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劳动管理不规范,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于缺乏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争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