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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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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添加剂油条里铝超标4倍多摊主获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非常永和快餐店制作油条过程中滥用含有硫酸铝钾成份的食品添加剂,致油条铝超标4倍多,并将油条予以销售。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26号其经营的非常永和快餐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滥用含有硫酸铝钾成份的食品添加剂,并将油条予以销售。2015年8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非常永和快餐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44.9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100 mg/kg的4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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