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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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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杀死爱慕女同学一审获极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陈某系在校大学生,因表白爱意遭拒,竟残忍将初中女同学杀害。作案后,为规避法律,投案自首。2016年5月2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陈某出生于1995年,系江西某大学的大二学生。因爱慕在江西另一所大学读书的初中女同学罗某,向罗某表白自己的爱意,但遭到罗某拒绝。陈某不死心,常骚扰和威胁罗某。2015年8月25日,陈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匕首,威胁罗某要杀了她。10月8日17时许,陈某携带匕首骑电动车至罗某所在的大学,在学生公寓守候罗某时,发短信威胁罗某,扬言自己杀人后不会逃跑也不自杀,而会去投案自首。当日19时20分许,见罗某从宿舍出来,陈某尾随其后,在罗某返回宿舍时,陈某上前拦截,并持携带的匕首捅刺罗某数刀,致罗某当场死亡。逃跑途中,陈某将身上的手机、钱包,所穿外套,所骑电动车等物品丢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罗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匕首捅刺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因其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而准备自首,故不予考虑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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