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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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变压器接地铜线 破坏电力设备获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无业游民携老虎钳窜至菜场,剪断变压器接地铜线作废品卖。6月12日,进贤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以被告人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姚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进贤县民和镇苗圃菜场,将该处的居民用电的变压器接地铜线剪断窃走。次日,被告人潘某某等人用美工刀将铜线外层的橡胶皮削掉,卖给了进贤县罗溪镇丙司部的“进贤金属回收公司罗溪回收站”。经供电部门认定:该被盗变压器接地铜线系居民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组成部分,缺失后会危及公共安全。经估价鉴定:该赃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0年9月30日被假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部件,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