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上班20天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令支付经济赔偿金
时间:2018-02-09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魏某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1072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67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原告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要求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中写明月工资税后1万元、奖金每年2万元以上,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工资要求,因此双方未形成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29日,被告口头辞退原告,但未付清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告曾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但都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报酬,应付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天,对原告提出其工资为月薪1万元、年终奖2万元,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月薪为11 667元,工作20天的工资为10 720元。原告未提供其加班事实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加班费不予认定。被告在辞退原告时未支付工资报酬,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