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惯犯男子十天内六次盗窃7000余元财物领刑一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18日、9月23日、9月27日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购物广场,分别在某眼镜店盗窃太阳镜一副;在肯德基趁被害人莫某不备盗窃一部金色苹果牌6型(64G)手机;在某眼镜店盗窃金属框眼镜一副,随后在某咖啡店盗窃被害人喻某钱包一个(内含现金人民币100元、银行卡等物品),后又在某服装店从收银台旁盗窃被害人吴某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并于同日将该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山东青岛。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洪城大市场,见被害人廖某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停放在路边,车门打开,车内有一个手提包,便趁机将该手提包窃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发货单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盗窃物品共价值7542元。
2017年9月28日11时,被告人李某在西湖区桃苑大街海关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在李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840元及李某将涉案苹果牌6splus型手机寄往山东青岛的顺丰快递单。公安机关通过顺丰快递追回涉案苹果牌6splus型手机,并将上述现金及手机予以扣押,后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刑,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赃物部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