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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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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着共享单车 专抢行人金项链获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男子不务正业,骑着共享单车专挑行人的金项链下手。2018年1月18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9月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骑行共享单车,途经南昌市与公交站台,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身后窜出,用手将王某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扯断抢走,而后逃离现场。2017年9月6日至9月8日,李某又采取上述作案手法,两次抢夺行人金项链。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获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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