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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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致买卖纠纷 见利背信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据悉,纠纷绝大部分因受房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影响,卖方毁约保房争取更大利益,见利背信应承担责任有哪些?下面跟随110网为您解析一起卖房人违约致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卖房人违约致买卖纠纷
李某2007年10月购买渤海公司位于昆明市国际米兰A座21层商住楼一套,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李某先行支付购房款107万余元,双方约定违约金60万元,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渤海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于2008年2月将渤海公司起诉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违约金60万元。
法院审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认为:昆明市国际米兰A座第21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23.60平方米,系原渤海公司购买的产业。郑某经渤海公司独资股东罗斌授权,就该讼争房屋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某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郑某还将房屋交李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李某。现郑某又以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无正当理由,且合同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至于李某多报房屋建筑面积数,使房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要责任在卖方;买方未了解房屋建筑面积的真实情况,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讼争房屋的价格应调整为港币105.67万元。李某实际已支付房款人民币1073089.30元,根据当时港币兑人民币的市场牌价,尚欠房款人民币109146.60元。李某付给郑某等人的其他款项,应认定为郑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另行处理。李某请求郑某返还多收取房款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不予保护,郑某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日万分之三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案例网说法:见利背信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履行,如果一方见利背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房屋差价、贷款利息、交易费用等。法院也将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制裁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以上就是卖房人违约致买卖纠纷,见利背信应承担责任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