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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女婿指使他人殴打岳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观点二以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对本案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否判决离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原告的父亲当然是其家庭成员,虽不是被告亲手所打伤,但系被告幕后指使的,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一条的划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原则之一,这与我国倡导同等、辑穆、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密不可分,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对方可以向法院哀求准予离婚。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李某(男)2000年登记结婚,
2002年12月原、被告生养一男孩。固然对夫妻一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未对夫或妻造成身体伤害,但该行为可以使夫或妻产生精神上的伤害,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关于监护人的划定来理解,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支属或旁系支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糊口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续、收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而不能以是否共同糊口作为区分家庭成员的尺度。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就被告而言,被告与原告父亲并非糊口在一起,不应将原告父亲视为被告家庭成员。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3年12月6日原告回外家栖身,越日,李某指使朋友江某将张某某父亲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为稍微伤甲级。实施家庭暴力不限于直接的行为,通过唆使、指使他人等其他间接方式实施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家庭暴力。本案中,原告父亲可以向被告主张人身权益赔偿,但原告以家庭暴力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作了概念界定,夸大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后果。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家庭暴力”是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因此,“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应为不宜过大。事后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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