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离婚后一方无住处可否要求对方给予生活补助
案情年5月高某与李某经人先容熟悉,于201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常常吵架。2014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因为李某没有住房,要求高某给予一定糊口津贴。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划定,对无住处的,可以用房屋所有权或栖身权进行进行匡助,以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匡助的,一般应以离婚时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匡助。在审讯实践中,有确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匡助费实行分期给付,并商定在受匡助方再婚时休止给付,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社会负担大有益处。所以,李某以没有住房为理由要求高某给予一定糊口津贴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