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丈夫嫖娼被收容教育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丈夫嫖娼被收留教育,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赵女士某日来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讲述:近几年来,其丈夫邓某游手好闲,好高骛远,不安心做事,自己挣的钱还不够自己零花,对家庭未尽到任何义务。而且其思惟道德败坏,程度还愈演愈烈,根本不顾及妻子和小孩的感慨感染、以及对家庭造成的严峻影响。2011年初开始,邓某以外出挣钱为名,从赵女士处骗钱,实际上是用于与她人租房同居、并外出游山玩水的用度。更有甚者,邓某还多次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后、随即又被送往收留教育所进行强制教育。赵女士已经无法容忍其丈夫的行为,决定在丈夫收留教育期间与其办理离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积极调取了被告邓某在北京连续栖身满一年以上的证据,为能够在北京立案创造了前提;第二,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起诉书,事实理由充分,诉讼哀责备面、适当、公道;第三,积极与法官沟通,解决了被告在收留教育期间案件能够得到正常审理的题目,且短时间内取得达到离婚目的的判决结果。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特别夸大指出,被告邓某之所以在治安拘留后、随即又被收留教育,是由于其存在多次嫖娼的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划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人们常常将“嫖”和“赌”联系在一起,二者的恶劣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对于存在多次嫖娼行为的,同样应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另外,被告属于过错方,应给予原告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题目上,对原告予以照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赵女士的所有诉讼哀求,小孩抚养题目、财产分割等题目都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判决被告邓某给予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