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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以为,交通局维修道路,未设显著标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刘某未尽充分留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交通局因维修道路未设显著标志,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两万余元刘某夜晚驾驶摩托车回家,路过某路段,因交通局下属的施工队维修的道路上所挖的土坑未及时填充,刘某连人带车摔倒,致右腿股骨骨折,花医疗费三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交通局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1977.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