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路上堆土造成翻车公路局未尽职责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划定公路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规范和操纵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三条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当真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均匀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天夜晚1点30分左右,稍有困意的李均匀又拉到一位外埠乘客周某,计划送完这位客人后就回家休息。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汝南县公路治理局赔偿原告李均匀经济损失的20%计款7730元。
汝南县公路治理局辩称,被告没有清理路面障碍的法定义务,路面障碍治理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夜晚公路路面泛起障碍物是无法预见和处理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自身不谨严驾驶引起,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16日,劳累一天的出租车司机李均匀想趁夜晚车少再多拉些客,以便接济家里困境。因公路上堆土未能及时清除,造成车翻人伤,车主李均匀将公路治理局告到法院。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汝南县公路治理局赔偿原告李均匀经济损失的20%计款7730元。
。原告李均匀夜间疲惫驾车,未尽到谨严驾驶义务,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造成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划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李均匀共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0149.91元。汝南县公路治理局作为公路治理机构,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车辆行驶的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引起原告事故发生的公路上土堆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清理义务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汝南县公路治理局应当对原告李均匀因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李均匀起诉时称,汝南县公路治理局作为公路治理养护部分,没有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尽到治理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李均匀载着周某沿着驻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罗店乡北边时,李均匀刚略感有些困意,出租车就撞到公路前方堆放的面积9m×5m的土堆后翻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周某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