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法院重调解获双赢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告知武清举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该案的顺利调解,依法保障了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规范了行政部分当事人的行政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受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同一,为探索新新形式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参考经验。为此,武清举先后到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信访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要求解决题目。
在审理中,经济源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商定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4月底之前补发武清举以往两次核增工资60.48元26个月1572.48元,补发少核工资6.3元70个月441元。二、从2007年5月1日开始,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武清举新增工资6.3元。
原告武清举系济源市奔月浮法玻璃长退休工人,2001年6月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能足额记入,致使不能足额领取退休金。 武清举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法院行政审讯庭充分施展行政调解职能,依法调解原告武清举诉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补发工资一案,当天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快速消化了这起“民告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