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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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老乡遭索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重庆市奉节县男子张某本在石首市高基庙镇一施工工地打工,5月9日,工地又新招了一批奉节县民工,包头安排张某帮新来的女民工徐某找租住地。岁的张某见到27岁的徐某格外高兴,主动帮她提着行李,乐颠颠东跑西找,直到将徐某安排住下,徐某也被这个热心的老乡所感动。10日一大早,张某又屁颠屁颠来敲徐某的门,假装关心问这问那,见徐某对他流露好感,他按奈不住色心,竟一把抱住徐某,企图将手伸进衣服内。徐某吓了一跳,连连哀求,张某才罢休,但他临走时扬言晚上再来。不知所措的徐某思虑再三,将这一经过告诉了同来打工的表哥,表哥非常气愤,与徐某一起找到张某斥责,称“徐某还未婚,必须赔偿两万元精神损失费才能摆平” 。张某这下慌了手脚,才知道好色的后果多么可怕,两万元够自己打工大半年挣的。当晚10时,无可奈何的张某向石首市公安局高基庙派出所报警求助,称自己被人“敲诈”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进行了调查,查实了张某猥亵妇女的行为,考虑其为一般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民警同时对徐某和其表哥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遭遇违法行为要积极报警,请求法律支持。
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俗话说他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然而,在湖北打工的重庆男子张某见到同县女老乡时,竟起色心进行猥亵,结果被女老乡亲属发现后索要两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某才感到后怕,哭丧着脸向警方求助。5月11日,湖北石首市公安局高基庙派出所依法对猥亵妇女的张某予以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