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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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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要求离婚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向XXX与被告唐XXX于2002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小唐,2003年3月出生)。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从2006年开始被告唐XXX长期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现在原告向XXX以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长期发生争吵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该案件系被告唐XXX于2013年10月29日委托周炜律师到法院应诉,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2013年10月30日周炜律师到法院去复印了案件材料,认为原告的起诉状非常不专业,可以判断原告向XXX没有委托律师,比如她把诉讼请求里面第一项写成“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判决原被告离婚”。接受委托后周炜律师对当事人作了一份笔录,问清楚了唐XXX本人意见是否同意离婚,唐XXX本人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周炜结合原告向XXX的起诉状及其证据作出如下判断原告向XXX与被告唐XXX分居只是因被告唐XXX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的分居。不符合婚姻法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之规定。
开庭审理及2013年1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向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X及其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观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以看出必须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可以判决离婚,本案中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其次,即使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也只是可以判决离婚,而不是必须离婚。2、结合本案, 原告向XXX与被告唐XXX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婚生女周炜律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经过多年磨合已经不存在感情基础薄弱的因素了。且被告唐XXX也表示愿意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建议法院驳回原告向XX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2013年11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1020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向XXX要求与被告唐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X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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