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后无处安身能否要求前夫提供其个人房屋居住
我丈夫婚前曾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两年后,我们才登记结婚。而今,已共同生活四年的我们,由于感情确已破裂,决定离婚。可我没有其他住处,且现有的经济收入无力支撑我租房居住。为此,我曾要求丈夫将其房屋空出一间给我暂住,等条件允许再搬离。可丈夫以房屋属他个人财产我无权分享份额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已更加明确地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从这一角度上看,你的确无权对你丈夫婚前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等于你丈夫便可以将无处安身的你扫地出门,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要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必须在离婚后给予帮助,而不能当“甩手掌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就此具体解释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而由于你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决定了你同样可以以房屋居住权的方式,要求丈夫给予帮助。
其也无义务在离婚后为我提供住房为由拒绝。请问:我的上述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读者贾小芬主持人答复如下你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在分割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