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案情回放
A B婚后感情不和,A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称两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约有近200万,均有B掌管,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B辨称,其所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200万元。且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买房、买车及经营生意欠下大量债务,其中一部分债务由其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后法院查明,AB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处住宅两套、位于市中心繁华路段的商铺1套。根据A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无锡某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法院确认以上房产、车辆共价值216020元。
法院总结AB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如果B对C欠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省略无关事实。。。。。。
关于B是否欠C的债务,B称,为了做保健品生意,其确曾向其堂哥C借款25000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C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B”。A对此不予认可,声称其此前从未听说过该笔借款,且借条原件在B个人手中有违常理。法院认为,由于A并不承认有该笔借款,借条原件在B手中有疑点,虽然C本人出庭作证证明借款的存在,但从借条内容上看是B的个人借款,故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定。故法院认为B不能举证债务的真实存在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时对该笔债务予以了排除。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