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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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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土地被收分红不给,一纸诉状告村民小组

时间:2017-09-28  【转载】

  家住宾州镇某村的曾某因外嫁被收回之前分得的土地,且不得分配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及其他收益,曾某遂将其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

    曾某1963年出生,户口登记在该村民小组中。1981年,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曾某因此分到一块约5分的水田。1984年曾某与桂平市麻垌镇周东村的村民陈某结婚,但婚后未将户口迁出。2014年间,曾某欲办理养老保险而想让村委出具证明材料时才得知,其原先所分得的5分地早在1995年时就被村民小组收回,并分配给了其他人。此外,从1992年至今,村民小组向每个集团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共计2331.38元的土地补偿款及收益,然而这笔钱曾某一分未得。

    曾某认为其虽然已婚,但户口没有迁出,且在夫家亦没有重新分得土地,因此其仍是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员。村民小组擅自将其土地收回并拒绝发放土地赔偿款等收益,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曾某遂诉至宾阳县法院,请求村民小组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土地赔偿等收益2331.38元。

    庭审过程中,村民小组认为曾某的户口不管是否已经迁出,只要其已结婚便是“外嫁女”。根据村规民约,“外嫁女”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村民小组有权将原先分配给曾某的土地收回重作调整,至于土地补偿款等其他收益,“外嫁女”更不得参与分配。村规民约是经村民会议通过的,谁也不能例外。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在法庭的主持的调解中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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