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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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起诉还钱获法院支持
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债务人胡某向债权人的继承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7.2万元。
原来,2010年12月8日,被告胡某向韦某借款36.7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韦某,2014年10月5日,被告胡某在借条上注明“由于资金困难尚欠15万元延一年偿还”和“至2013年3月12日止,借到韦某叁拾伍万元,已还贰拾万元,尚欠壹拾伍万元正,即日起每月利息2250元”的内容。2013年12月韦某因病去世。2015年11月27日四名原告,即韦某甲(韦某之子)、卢某(韦某之妻)、韦某乙和谭某(韦某之父母)作为韦某的继承人执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7.2万元,共计22.2万元。
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与被告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有被告胡某向韦某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方与被告胡某均认可已偿还20万元本金,尚欠15万元本金。被告胡某于2014年10月15日签字确认延期一年偿还上述借款,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方作为韦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胡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胡某在其出具的借条上注明“至2013年3月12日止,借到韦某叁拾伍万元,已还贰拾万元,尚欠壹拾伍万元正,即日起每月利息2250元”的内容,视为对该笔借款利息的追认约定,上述约定利率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应予支持。为保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就包括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即使债权人过世,其继承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