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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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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欠条能否证明存在买卖关系?

时间:2017-09-28  【转载】

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许某仅凭欠条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向法院提交了载有“今欠到许某皮箱款柒仟圆整(¥:7000元)。欠款人:杨某”的《欠条》,并称,《欠条》是原告本人草拟的内容,被告吕某(另一被告,即杨某的老公)签名确认的买卖关系。原告许某请求两被告杨某、吕某支付货款无果,引起纠纷,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两被告应诉辩称,根本不认识原告许某,更没有跟其购买过皮箱,不同意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许某提交的《欠条》证明被告杨某向其购买箱包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过经济往来或被告杨某欠款的事实,且两被告对《欠条》上“杨某”签名有异议并予以否认。经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签名进行了真伪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检材标注时间2014年10月27日、《欠条》内欠款人“杨某”签名,与样本内被鉴定人吕某手书“杨某”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为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许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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