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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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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犯新罪,男子抢劫滴滴司机获刑十四年
柳州一男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以打车为由抢劫一名“滴滴车”司机。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韦某龙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年一个月十八日、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龙因欠赌债,预谋抢劫其曾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坐过的被害人黄某峰驾驶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并准备好电棍作为作案工具,计划好路线。2015年8月23日23时50分,黄某峰按韦某龙预定的时间以及路线搭载其去宾阳。次日凌晨2时许,当车行至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宋村红绿灯往西北方向时,韦某龙叫停车辆,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电击黄某峰的手臂,迫使黄某峰弃车逃跑,韦某龙劫取了黄某峰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以及车内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龙将抢劫所得帕萨特轿车交给其朋友黄某莲驾驶,黄某莲驾驶该车因违章于同年7月15日被广西柳州市交警支队查扣。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的价值为171278元。后韦某龙于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外,被告人韦某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于2014年3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20日。后因脱管,于2015年12月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龙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本案判处的刑期并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抢劫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后果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