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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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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不当致八旬老妪死亡,六旬老人获刑十个月

时间:2017-09-28  【转载】

 宾阳一六旬老人骑电驴在超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死同向乘坐三轮车的八旬老妪。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宾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7时5分许,被告人陆某武(64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从宾阳县黎塘镇第二初级中学沿国道324线由南宁方向往梧州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1580KM+100M处时,其从右侧超车过程中与同向前方由雷某搭载被害人吴某(83岁)的一辆人力三轮自行车碰撞,导致两车失控侧翻,其中吴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武即叫路边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武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陆某武与被害人吴某的亲属就案件的赔偿在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达成调解,并于当日一次性赔偿120000元(不包括原来已支付的3000元治疗费),并得到了被害人吴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吴某的亲属申请免予追究被告人陆某武的刑事责任。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叫路边群众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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