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告无故缺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时间:2017-09-28 【转载】
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赵某因下落不明无故缺席到庭,经该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处被告赵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是一家投资贸易公司。经朋友介绍,被告赵某以生意投资为由,分别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两次向原告总共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还立了借据并由第三方保证人李某签字确认。借据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款均遭到了被告赵某的拒绝,赵某甚至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庭前准备工作。由于被告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寄去的应诉材料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主办法官同书记员去到被告身份证地址所在的社区,找到了居委会,才得知赵某长期在外,一直无法联系。无奈之下,被告赵某的应诉材料跟开庭传票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60天。
开庭时,被告赵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由于原告在庭审上见不到被告,感觉到自己的欠款归还无望,情绪比较激动,甚至对主办法官有所误解,以为法官懈怠工作。庭后,法官将原告带到办公室,向其说明法官及书记员为送达所做的努力,也耐心释明了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并告知原告只要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析认定了证据,法庭就可以依法对被告进行缺席判,绝不会因被告未出席开庭就搁置宣判,让原告合法权益一直受损。原告这才松了一口气说:“法官,你这么解释我就放心了,被告绝对不能因为缺席就可以不还钱给我!”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