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追尾引发二次事故,被告获刑二年十个月
追尾引发二次事故,致二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19时5分许,磨某驾驶小轿车沿322国道由宾阳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宾阳县陈平路口路段时,与随后驶来的由凌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该事故已另案处理)。事发约20秒左右,后方依次驶来由阙某驾驶并搭载了罗某的二轮摩托车、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和韦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
在发现前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三车相继减速,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向右发生倾斜,而此时韦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因制动不及,追尾碰撞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并推着该车又碰撞上已向右倾斜的二轮摩托车尾架,导致摩托车侧翻,摩托车驾驶员阙某及乘员罗某摔倒后被推行向前与前方因事故已停下的凌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碰撞后被压在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底部,造成阙某当场死亡,罗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司机韦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韦某已赔偿27492元丧葬费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韦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事后多次自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