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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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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陌生人联保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时间:2017-08-27  【转载】

“哥们,最近生意不好做,资金紧缺,咱们互相担保,去银行贷个款呗。”于是薛某泉、薛某波、高某来到某银行贷款。但银行工作人员看到薛某波的店面后,认为其不符合借款条件,就介绍黄某和薛某泉、高某一起联保。薛某泉和高某都不认识这个陌生男子黄某,鉴于是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就与他一同签订了联保贷款合同,没想到却被告上了法庭。

原来,同为联保人的黄某,至借款以来,从未现身还款,2009年1月19日贷款到2016年2月15日黄某所借本金2.7万加上利息已达将近4万元。银行催收贷款无果,遂以一纸诉状将黄某、薛某泉、高某一并告上了法庭。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借贷合同纠纷,被告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调解,原告银行与被告高某、薛某泉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高某、薛某泉同意归还被告黄某向银行所借的本金和利息,被告高某、薛某泉对黄某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这高某、薛某泉觉得自己可亏大了,自己的贷款已经还清,还被告上法庭要帮一个陌生人还款。“唉,咱们再也不能轻易相信陌生人了。”高某进后悔道。

【法官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对借款人黄某未履行的债务,担保人薛某、高某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偿还黄某对银行的借款后,可另行向黄某追偿。

 

防人之心不可无,做任何事情,都得提高警惕。在做出法律行为之前,应该要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像贷款担保这样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了解清楚被担保人的情况,不要轻易做出担保承诺,一旦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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