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对父母的感恩,但是也要趁着父母健在时候才能尽孝道,不要到了子欲养而亲不待才后悔莫及。就在重阳节刚过,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执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的案件,整个执行过程引人深思。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年满62周岁了,育有三子一女,老来丧夫,近几年身体不好多次住院治疗,已经没有劳动能力,而子女均成家另立门户生活,作为子女,父母含辛茹苦将其养大并帮助成家立业,到年老时本应安享晚年的,但是四子女均不愿意赡养母亲。无奈之下,何某女含泪将子女告上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谁知,经过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何某女的四个子女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根据审理作出要求每个子女每年支付赡养费1500元的判决,判决作出后,仍有两个儿子不予以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本着维护亲情伦理的原则,不宜动用法院强制执行,要尽可能的唤起双方当事人的母子亲情意识,让做儿女的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为此,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中晓之以理法,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任凭法官如何劝说,两被执行人还是一意孤行,不愿意制服赡养费。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两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遂依法分别强制划拨了两名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的2015年和2016年两年的赡养费各3000元。
法官心语:父母在,人生即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子女,到了晚年当安享天伦之乐,身为人子,不但要给予父母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