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生父十三年未尽抚养义务,法庭调解维护女孩合法权益
时间:2017-08-27 【转载】
2001年,赵某芳与邵某相识相恋,但在谈婚论嫁时两人却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人分手时,赵某芳已怀孕8个多月,双方在分手时书面约定赵某芳自行抚育小孩。两人分手不到两个月,赵某芳生下了女儿赵某红。此后十多年,赵某芳独自一人抚育女儿赵某红。2016年9月,赵某红到镇上初中就读,每月都需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赵某芳已难以独自承担。2016年10月20日,赵某红诉至八步区法院,要求父亲邵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了解到赵某红的实际困难后,法庭及当事人之所急,很快到邵某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是,法官在送达过程中了解到,邵某父母均已年迈,后来结婚的妻子没有劳动能力,两人也生育有两个子女,家庭经济只靠邵某一人外出务工的收入来支撑,也是贫困户。
本案开庭审理时,法官详细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芳讲述邵某家庭的现状,使其理解邵某目前的困难,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但邵某的妻子抵触情绪明显,不同意邵某支付赵某红的抚养费。法官又耐心向邵某及其妻子分析赵某红目前的困难及法律关于抚育子女的规定,终于成功取得邵某妻子的理解,邵某承担起父亲的应尽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确定邵某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赵某红抚养费300元。法庭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促使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相互理解,较好地化解了双方矛盾,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