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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购房付定非儿戏 反悔退房损失大

时间:2017-08-27  【转载】

张女士在未充分了解贷款政策的情况下,匆忙间与玉林市某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3万元定金。后因张女士不符合贷款政策要求退房,但开发商拒绝返还全部定金给张女士。近日,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经过玉州区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退还23000元给张女士。

  张女士诉称,2016年6月,其到玉林市某开发商的售楼处了解房产情况,期间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张女士经济能力有限,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唯有向银行贷款,但其已年近50岁,并且工资收入不高,不知道能否顺利贷款。销售人员表示其可以帮忙解决贷款问题,让张女士放心。张女士在销售人员的一再保证下放下了顾虑,签订认购协议,并当场交付预付款一万元。两天后,销售人员又联系张女士,表示开发商正在搞促销,只要其再交预付款2万元,便可以享受优惠,即勉交5万多元的购房首付款。张女士当下觉得十分划算,便又交付2万元给某开发商。双方还约定7个工作日后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张女士到多家银行了解后才知道,其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张女士立即向销售人员提出退房,销售人员表示可以退房,但张女士是单方毁约,3万元属于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协商不成后,张女士诉至玉州区法院。

  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张女士刚开始时情绪十分激动,指责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有意欺骗,其根本没有能力帮忙解决贷款问题,却一再承诺,诱使其交付3万元购房预付款。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张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最为了解其是否符合贷款政策,不能贷款是张女士的过错,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和定金罚则, 3万元的性质是定金,张女士已构成单方违约,可不予退还给张女士。主办法官通过引用类似案例,结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条款,向张女士说明定金和购房预付款的区别。另一方面,法官与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反复沟通,提出张女士及时退房,并未造成开发商过大的经济损失,建议其退还大部分款项。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上述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上述纠纷常见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张女士的遭遇值得广大购房者深思和引以为戒。作为购房者应当熟知相关法律知识和贷款政策,特别是定金、订金、购房预付款的性质和区别,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谨慎定约,避免因不成熟的消费心理而陷入被动局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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