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公然抢夺行人手机3部获刑又判赔
时间:2017-08-27 【转载】
被告人李某付,小学毕业后就不务正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但李某付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抢夺行人手机3部,行为恶劣。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以李某付犯抢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70元。
2016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付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该男子驾驶摩托车搭李某付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一环西路工业品市场正门附近,伺机抢夺行人手机。不久后,见到钟某边骑着电动车边打电话从此路过,便准备实施抢夺。由同伙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快速伸手抢走钟某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80元。16日20时许,李某付又与上次共同作案的男子事先商量好,来到金玉路某酒店附近,伺机抢夺。见到杨某推着电动车手上拿着一部手机,该男子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乘势伸手抢走杨某手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后飞快驾车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20元。21日20时许,李某付用之前抢夺手机的方法在广场东路玉林市政府红绿灯附近,抢走了梁某手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70元。综上,李某付抢夺三次,物值人民币10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付犯抢夺罪成立。李某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付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付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该男子驾驶摩托车搭李某付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一环西路工业品市场正门附近,伺机抢夺行人手机。不久后,见到钟某边骑着电动车边打电话从此路过,便准备实施抢夺。由同伙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快速伸手抢走钟某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80元。16日20时许,李某付又与上次共同作案的男子事先商量好,来到金玉路某酒店附近,伺机抢夺。见到杨某推着电动车手上拿着一部手机,该男子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乘势伸手抢走杨某手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后飞快驾车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20元。21日20时许,李某付用之前抢夺手机的方法在广场东路玉林市政府红绿灯附近,抢走了梁某手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70元。综上,李某付抢夺三次,物值人民币10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付犯抢夺罪成立。李某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付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