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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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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交纳房款 开发商要求解约被驳回

时间:2017-08-27  【转载】

业主逾期交纳房贷款,开发商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没想到却败诉。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涉讼房屋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并抵押登记给银行,开发商不能再主张解除,因此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9日,开发商玉林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卢某签订《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卢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商品房小区5#楼1单元1404号,卢某按照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给开发商,签合同时缴纳房款38%,余款占62%由卢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开发商作为卢某按揭贷款的担保人。还约定,卢某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时支付银行月供款,视为卢某违约,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并可收回房屋自行处理。合同签订后,卢某交了首付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也将房屋交给卢某使用。房管部门对该商品房进行了备案和抵押登记。在履行合同中,卢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按揭款。银行划扣了开发商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卢某的房贷款。开发商交了保证金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有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开发商与卢某在《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涉讼房屋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并抵押登记给银行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再主张解除,因此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虽败诉,但不等于业主胜诉,开发商可向卢某主张违约责任、追偿所欠款项和被银行扣划的保证金,要想保住房屋,只有按时交纳房贷,否则麻烦不断,官司不断。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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