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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拒绝支付抚养费 丧失房屋所有权

时间:2017-08-27  【转载】

抚养子女是权利,也是义务。可是有这么一位不负责的父亲,离婚后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被前妻告到玉林市玉州区法院。近日,该院经审理,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判决陈某丧失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归前妻池某所有。

  原告池某是北流某中学老师,被告陈某是从事广告设计的个体工商户。双方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现年14岁。2016年4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共同财产是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某小区一套月供房,出售后所得房款平均分配,特别约定因女方能力有限,从离婚至房屋售出之日期间该房屋月供款由男方全额支付,房屋出售后,此期间的月供款归男方所有;供房期间,如男方不按规定时间缴交抚养费和房屋月供视为放弃房屋所有权。离婚后,陈某只支付了女儿两个月的抚养费,缴交过了两个月的房屋月供款。从第三个月开始,便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和交缴房贷。因陈某违约,池某遂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共有房屋归池某所有。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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