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争吵后诱发心脏病死亡,谁应当赔偿
时间:2017-08-27 【转载】
一个临时停车问题,因不冷静处理,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终结。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覃某庆承担周某某死亡后果的10%责任及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2017年2月24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被告覃某庆驾驶着一辆厢式货车为大北路某快餐店配送货物,为了卸货方便,覃某庆看到当时靠近大北路某快餐店门口这边原告莫某爱租赁的场地上停放的两辆小汽车之间大约有两米多的空位,覃某庆打算将其货车停在空位上卸货。在覃某庆倒车的过程中,莫某爱看见覃某庆想在此停车后,怕其刮碰旁边车辆,就上前阻止其在此处停车,但覃某庆未理彩,继续将车倒进两辆小汽车之间。原告莫某爱丈夫周某某见被告覃某庆不听劝阻后也上前与被告覃某庆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之后,在莫某爱及旁人的劝说下,将双方分开,周某某走出一旁后当即出现呼吸紧张,随后倒在地上,旁边的人帮忙打120急救电话和帮忙抢救,救护车来到后当即将周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入院后予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周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23时05分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至2017年2月25日00时10分仍未恢复出现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医生充分与患者家属说明患者目前病情,患者家属表示了解,签字要求放弃继续抢救并办理出院,于2017年2月25日凌晨,周某某死亡。
原告方认为,其亲人周某某的死亡系因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后,诱发心脏病发作,被告覃某庆应当对周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周某某的死亡给原告方的家人造成死亡赔偿金449072元、丧葬费27492元、医药费8027.13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534591.13元的损失,被告覃某庆应当赔偿160377.34元给原告,原告还主张,被告玉林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系被告覃某庆的雇主,应对被告覃某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给出的报告,造成周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周某某自身患有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塞,吸入性肺炎、糖尿病、多器官功能损害多种疾病导致;但在被告覃某庆与周某某争吵之前,周某某并没有呈现患病状态,而是在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后,诱发了周某某的冠心病发作,导致周某某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病造成,周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注意;但在与被告覃某庆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时,不能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而是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导致情绪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作,应当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自担90%的责任。而被告覃某庆为停车问题与莫某爱夫妇发生矛盾时,未能正确处理、友好协商,而是与周某某争吵,诱发了周某某的心脏病发作,最终导致周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该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覃某庆争吵前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周某某是否患病,因此,本院酌情由被告覃某庆对该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即484591.13×10%=48459.11元。对于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周某某的死亡对于死者家属确实存在一定的打击,但此事是因周某某及爱人莫某爱在与被告覃某庆处理停车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且对周某某自身患病没有尽到高度重视,才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覃某庆未能正确处理纠纷,存在一定过错,但覃某庆无法预知周某某患有疾病,因此,责任较轻,本院酌定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
而对于被告某贸易公司对被告覃某庆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覃某庆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也不承认其公司与被告覃某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覃某庆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可;另一方面,被告覃某庆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因停放车辆的问题与周某某发生争吵,该争吵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覃某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2017年2月24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被告覃某庆驾驶着一辆厢式货车为大北路某快餐店配送货物,为了卸货方便,覃某庆看到当时靠近大北路某快餐店门口这边原告莫某爱租赁的场地上停放的两辆小汽车之间大约有两米多的空位,覃某庆打算将其货车停在空位上卸货。在覃某庆倒车的过程中,莫某爱看见覃某庆想在此停车后,怕其刮碰旁边车辆,就上前阻止其在此处停车,但覃某庆未理彩,继续将车倒进两辆小汽车之间。原告莫某爱丈夫周某某见被告覃某庆不听劝阻后也上前与被告覃某庆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之后,在莫某爱及旁人的劝说下,将双方分开,周某某走出一旁后当即出现呼吸紧张,随后倒在地上,旁边的人帮忙打120急救电话和帮忙抢救,救护车来到后当即将周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入院后予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周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23时05分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至2017年2月25日00时10分仍未恢复出现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医生充分与患者家属说明患者目前病情,患者家属表示了解,签字要求放弃继续抢救并办理出院,于2017年2月25日凌晨,周某某死亡。
原告方认为,其亲人周某某的死亡系因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后,诱发心脏病发作,被告覃某庆应当对周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周某某的死亡给原告方的家人造成死亡赔偿金449072元、丧葬费27492元、医药费8027.13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534591.13元的损失,被告覃某庆应当赔偿160377.34元给原告,原告还主张,被告玉林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系被告覃某庆的雇主,应对被告覃某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给出的报告,造成周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周某某自身患有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塞,吸入性肺炎、糖尿病、多器官功能损害多种疾病导致;但在被告覃某庆与周某某争吵之前,周某某并没有呈现患病状态,而是在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后,诱发了周某某的冠心病发作,导致周某某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病造成,周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注意;但在与被告覃某庆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时,不能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而是与被告覃某庆争吵,导致情绪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作,应当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自担90%的责任。而被告覃某庆为停车问题与莫某爱夫妇发生矛盾时,未能正确处理、友好协商,而是与周某某争吵,诱发了周某某的心脏病发作,最终导致周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该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覃某庆争吵前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周某某是否患病,因此,本院酌情由被告覃某庆对该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即484591.13×10%=48459.11元。对于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周某某的死亡对于死者家属确实存在一定的打击,但此事是因周某某及爱人莫某爱在与被告覃某庆处理停车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且对周某某自身患病没有尽到高度重视,才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覃某庆未能正确处理纠纷,存在一定过错,但覃某庆无法预知周某某患有疾病,因此,责任较轻,本院酌定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
而对于被告某贸易公司对被告覃某庆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覃某庆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也不承认其公司与被告覃某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覃某庆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可;另一方面,被告覃某庆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因停放车辆的问题与周某某发生争吵,该争吵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覃某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