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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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雕塑上了明信片 创作人索赔偿获支持
时间:2017-07-25 【转载】
自己的雕塑作品上了明信片,创作人的权益应否得到支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000元。
2008年12月何某为重庆磁器口古镇有偿创作《磁器口更夫》铸铜雕塑一尊,放置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内磁器口正街与磁器口河街的交叉口。该雕塑高约1.7米,采用艺术再现手法生动刻画了古时老更夫守夜打更的历史形象,成为古镇民俗文化活动的重要代表。
2015年12月,何某发现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发行的名为《民俗遗韵》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
经查,该明信片售价为4元每张,共印制1000张。明信片正面右半边登载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照,照片的前景即为雕塑本身,后景进行了虚化处理,明信片自带邮票,消费者购买后可直接进行邮寄。
何某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权与复制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突出使用于《民俗遗韵》明信片设计,该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这不仅侵犯了何某对该雕塑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亦会影响其潜在经济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12月何某为重庆磁器口古镇有偿创作《磁器口更夫》铸铜雕塑一尊,放置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内磁器口正街与磁器口河街的交叉口。该雕塑高约1.7米,采用艺术再现手法生动刻画了古时老更夫守夜打更的历史形象,成为古镇民俗文化活动的重要代表。
2015年12月,何某发现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发行的名为《民俗遗韵》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
经查,该明信片售价为4元每张,共印制1000张。明信片正面右半边登载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照,照片的前景即为雕塑本身,后景进行了虚化处理,明信片自带邮票,消费者购买后可直接进行邮寄。
何某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权与复制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突出使用于《民俗遗韵》明信片设计,该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这不仅侵犯了何某对该雕塑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亦会影响其潜在经济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渝中区法院